失业登记指南

一、项目名称:

失业登记指南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沪劳保就发[2004]5号)

三、受理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失业登记:

  1. 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2.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3.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4. 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5. 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6.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劳动手册》;

2.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

3.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办理《劳动手册》同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表》可免于填写。

五、办理程序:

  1. 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
  2. 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12333 查询网站: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1.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两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城镇劳动者,符合失业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进行专业登记。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老沪闵路1039弄48号

联系电话:6455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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