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项目名称:

换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

三、受理条件:

  1.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
  2.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四、申请材料(原件):

1. 身份证明

2. 户籍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 子女的户籍证明

6.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7. 外省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 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换证申领表

10.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办理程序:

  1. 符合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公民,拟领取《光荣证》的,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旦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2)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②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③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④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⑤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⑥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受理部门:

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4006034500

查询网站:http://www.shrkjsw.gov.cn/

九、收费标准:

十、特别说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老沪闵路1039弄48号

联系电话:6455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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